跳至內容的開始

詞彙

臨時僱員

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

更改未來供款的投資分配

指更改未來供款(新供款)於強積金計劃內不同成分基金的投資分配百分比。

截止時間

不同受託人就不同程序所設定的截止時間會有不同。如受託人於工作天的截止時間前收到指示,該指示將被視為在同一個工作天內收到。如受託人於工作天的截止時間後收到指示,該指示將被視為於下一個工作天才收到。

如受託人於任何一個非工作天內收到指示,該指示將被視為於下一個工作天的截止時間前收到。

電子提示服務

受託人透過電郵或流動電話短訊,向計劃成員發送有關成員帳戶的最新資訊。

僱員自選安排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僱員可把現職強積金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即累積的供款及投資回報),每公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如原計劃的管限規則許可,也可以在每個公曆年內,選擇作出多於一次轉移。

如僱員曾把過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現職的供款帳戶內,亦可把該部分的累算權益隨時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

基金便覽

基金便覽如同強積金基金的成績表,匯報基金的表現。基金便覽提供成分基金的主要資料摘要,例如基金資產值、投資目標、投資組合分配、投資組合內的主要投資項目、基金表現、基金開支比率、基金風險標記及計劃內每個成分基金的未來展望。

基金類別

強積金基金共分六個類別,下文列出每類基金的特點。基金便覽內的基金類型描述列載了強積金基金的基金類別和特點。

基金類別/特點

混合資產基金

基金或基金單位等級把大部分資產投資於債券及股票。這類基金可按照其在一般情況下的股票持有量細分為不同基金種類。在此基金類別,有以下的基金種類:

  1. 81% 至100% 股票
  2. 61% 至 80% 股票
  3. 41% 至 60% 股票
  4. 21% 至 40% 股票
  5. 預設投資策略-核心累積基金
  6. 預設投資策略-65歲後基金
  7. 未分類混合資產基金

債券基金

基金或基金單位等級把大部分資產投資於債券。這類基金可按照其銷售文件所載的投資目標細分為不同基金種類。在此基金類別,有以下的基金種類:

  1. 亞洲債券基金
  2. 環球債券基金
  3. 港元債券基金
  4. 人民幣債券基金
  5. 未分類債券基金

股票基金

基金或基金單位等級把大部分資產投資於股票。這類基金可按照其投資市場所處的地域細分為不同基金種類。在此基金類別,有以下的基金種類:

  1. 亞洲股票基金
  2. 中國股票基金
  3. 歐洲股票基金
  4. 環球股票基金
  5. 大中華股票基金
  6. 香港股票基金
  7. 香港股票基金 (緊貼指數)
  8. 日本股票基金
  9. 美國股票基金
  10. 未分類股票基金

保證基金

按保證條款向持有人提供資本保證,數額按基金或基金單位等級計算。

貨幣市場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

前稱保本基金,是貨幣市場基金的一種,主要投資於港元資產,如短期銀行存款及優質債務證券。強積金保守基金按法例訂明的特別機制扣減開支。

貨幣市場基金-不包括強積金保守基金

不屬於強積金保守基金的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轉換

指贖回現有帳戶結餘所投資的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的全部或部份基金單位,並把贖回的款項重新分配至同一計劃內的其他基金。

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

強制性供款:

就僱員而言,指相等於僱員有關入息10%的款項(5%由僱主用本身的資金支付,5%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 僱員的有關入息高於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 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均限於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5%;以及
  • 僱員的有關入息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 僱員無須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然而僱主仍須為僱員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

自願性供款:

僱主、僱員或自僱人士在強積金法例規定必須支付的強制性供款以外,額外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

成員權益報表

成員權益報表一般會列載計劃成員帳戶內的資金進出,包括供款、權益轉移及基金交易,並會顯示帳戶結餘及累算權益、有關歸屬比例,以及在有關財政期內的帳戶益損。

新計劃

指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所轉入的強積金計劃。

新受託人

指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所轉入的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

原計劃

指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所轉出的強積金計劃。

原受託人

指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所轉出的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

個人賬戶

用以保存計劃成員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累積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包括供款和投資回報的帳戶。保留帳戶一般不會接受新的供款,但帳戶會繼續根據計劃成員的指示為累算權益作出投資,因此仍會涉及收費。

重組投資

指更改現有帳戶結餘的投資分配百分比。

一般僱員

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從事任何行業而連續受僱60天或以上的僱員。

自僱人士

有關入息源自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人士。

特別自願性供款

指由計劃成員直接向受託人支付的自願性供款。有別於一般自願性供款,特別自願性供款無須經僱主支付。不同受託人提供的自願性供款服務,名稱或會有所不同(例如個人供款、額外自願性供款等)。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1A條支付予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供款。計劃成員如欲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在強積金計劃開立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計劃成員可直接向該計劃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而無須經由僱主轉交供款予強積金受託人。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作出的供款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享稅務扣減優惠。為達到鼓勵市民為退休生活作額外儲蓄的目的,計劃成員在達到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特定情況下才可提取由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權益。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指任何人士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1A條在強積金計劃中開立,用作存入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以及持有成員由該等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權益及從另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轉移至該帳戶的權益的帳戶。

轉移強積金權益

強積金法例規定,成員在若干情況下,可把強積金權益從一個強積金計劃的帳戶轉出至同一或另一個強積金計劃的帳戶。這些情況包括:

  • 僱員自選安排下的轉移;或
  • 僱員轉職或終止受僱;或
  • 自僱人士及個人帳戶持有人的權益轉移。

一般強積金權益轉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 新受託人收到成員遞交已填妥的轉移申請表,查核申請表上的資料,並把轉移申請表副本送交原受託人;
  2. 原受託人收到新受託人已填妥的轉移申請表副本,查核申請表上的資料,贖回成員帳戶的基金單位,並把累算權益轉出至新計劃;及
  3. 新受託人收到原受託人轉移的累算權益及轉移結算書,並以轉入的累算權益認購有關成分基金。

提取強積金權益

強積金法例規定,成員必須達到65歲退休年齡,才可提取強積金權益。

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提取強積金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或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或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
  • 罹患末期疾病;或
  • 死亡;或
  • 小額結餘。

工作天

指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