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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临时雇员

年满18岁但未满65岁,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雇员。

更改未来供款的投资分配

指更改未来供款(新供款)于强积金计划内不同成分基金的投资分配百分比。

截止时间

不同受托人就不同程序所设定的截止时间会有不同。如受托人于工作天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指示,该指示将被视为在同一个工作天内收到。如受托人于工作天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指示,该指示将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天才收到。

如受托人于任何一个非工作天内收到指示,该指示将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天的截止时间前收到。

电子提示服务

受托人透过电邮或流动电话短讯,向计划成员发送有关成员帐户的最新资讯。

雇员自选安排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后,雇员可把现职强积金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部分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即累积的供款及投资回报)​​,每公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一笔过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如原计划的管限规则许可,也可以在每个公历年内,选择作出多于一次转移。

如雇员曾把过往受雇或自雇期间的强制性供款部分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现职的供款帐户内,亦可把该部分的累算权益随时一笔过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

基金便览

基金便览如同强积金基金的成绩表,汇报基金的表现。基金便览提供成分基金的主要资料摘要,例如基金资产值、投资目标、投资组合分配、投资组合内的主要投资项目、基金表现、基金开支比率、基金风险标记及计划内每个成分基金的未来展望。

基金类别

强积金基金共分六个类别,下文列出每类基金的特点。基金便览内的基金类型描述列载了强积金基金的基金类别和特点。

基金类别/特点

混合资产基金

基金或基金单位等级把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债券及股票。这类基金可按照其在一般情况下的股票持有量细分为不同基金种类。在此基金类别,有以下的基金种类:

  1. 81% 至100% 股票
  2. 61% 至 80% 股票
  3. 41% 至 60% 股票
  4. 21% 至 40% 股票
  5. 预设投资策略-核心累积基金
  6. 预设投资策略-65岁后基金
  7. 未分类混合资产基金

债券基金

基金或基金单位等级把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债券。这类基金可按照其销售文件所载的投资目标细分为不同基金种类。在此基金类别,有以下的基金种类:

  1. 亚洲债券基金
  2. 环球债券基金
  3. 港元债券基金
  4. 人民币债券基金
  5. 未分类债券基金

股票基金

基金或基金单位等级把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这类基金可按照其投资市场所处的地域细分为不同基金种类。在此基金类别,有以下的基金种类:

  1. 亚洲股票基金
  2. 中国股票基金
  3. 欧洲股票基金
  4. 环球股票基金
  5. 大中华股票基金
  6. 香港股票基金
  7. 香港股票基金 (紧贴指数)
  8. 日本股票基金
  9. 美国股票基金
  10. 未分类股票基金

保证基金

按保证条款向持有人提供资本保证,数额按基金或基金单位等级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强积金保守基金

前称保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的一种,主要投资于港元资产,如短期银行存款及优质债务证券。强积金保守基金按法例订明的特别机制扣减开支。

货币市场基金-不包括强积金保守基金

不属于强积金保守基金的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转换

指赎回现有帐户结余所投资的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的全部或部份基金单位,并把赎回的款项重新分配至同一计划内的其他基金。

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

就雇员而言,指相等于雇员有关入息10%的款项(5%由雇主用本身的资金支付,5%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p>

  • 雇员的有关入息高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 ── 雇主及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均限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5%;以及
  • 雇员的有关入息低于最低有关入息水平 ── 雇员无须作出雇员部分的强制性供款,然而雇主仍须为雇员作出雇主部分的强制性供款。

自愿性供款:

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士在强积金法例规定必须支付的强制性供款以外,额外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供款。

成员权益报表

成员权益报表一般会列载计划成员帐户内的资金进出,包括供款、权益转移及基金交易,并会显示帐户结余及累算权益、有关归属比例,以及在有关财政期内的帐户益损。

新计划

指计划成员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所转入的强积金计划。

新受托人

指计划成员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所转入的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

原计划

指计划成员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所转出的强积金计划。

原受托人

指计划成员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所转出的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

个人账户

用以保存计划成员以往受雇或自雇时所累积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包括供款和投资回报的帐户。保留帐户一般不会接受新的供款,但帐户会继续根据计划成员的指示为累算权益作出投资,因此仍会涉及收费。

重组投资

指更改现有帐户结余的投资分配百分比。

一般雇员

年满18岁但未满65岁,从事任何行业而连续受雇60天或以上的雇员。

自雇人士

有关入息源自在香港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或源自从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货品或服务的人士。

特别自愿性供款

指由计划成员直接向受托人支付的自愿性供款。有别于一般自愿性供款,特别自愿性供款无须经雇主支付。不同受托人提供的自愿性供款服务,名称或会有所不同(例如个人供款、额外自愿性供款等)。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1A条支付予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的供款。计划成员如欲作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可在强积金计划开立一个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计划成员可直接向该计划作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而无须经由雇主转交供款予强积金受托人。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作出的供款可在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享税务扣减优惠。为达到鼓励市民为退休生活作额外储蓄的目的,计划成员在达到65岁或在法例订明的其他特定情况下才可提取由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产生的权益。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指任何人士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1A条在强积金计划中开立,用作存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以及持有成员由该等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产生的权益及从另一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转移至该帐户的权益的帐户。

转移强积金权益

强积金法例规定,成员在若干情况下,可把强积金权益从一个强积金计划的帐户转出至同一或另一个强积金计划的帐户。这些情况包括:

  • 雇员自选安排下的转移;或
  • 雇员转职或终止受雇;或
  • 自雇人士及个人帐户持有人的权益转移。

一般强积金权益转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 新受托人收到成员递交已填妥的转移申请表,查核申请表上的资料,并把转移申请表副本送交原受托人;
  2. 原受托人收到新受托人已填妥的转移申请表副本,查核申请表上的资料,赎回成员帐户的基金单位,并把累算权益转出至新计划;及
  3. 新受托人收到原受托人转移的累算权益及转移结算书,并以转入的累算权益认购有关成分基金。

提取强积金权益

强积金法例规定,成员必须达到65岁退休年龄,才可提取强积金权益。

然而,在若干情况下,计划成员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提取强积金权益,这些情况包括:

  •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或
  •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或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
  • 罹患末期疾病;或
  • 死亡;或
  • 小额结余。

工作天

指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